刑事控訴書
控告人:劉明峰,男,1967年2月8日生,漢族,初中文明,農夫,住泗洪縣金鎖鎮何宅村西劉組。 聯絡接觸德律風:即將開始人生中最輝煌的人生15歲的高中女生木藤亞也,不幸的是,一種罕見的疾病“脊髓小腦萎13285290369
犯法嫌疑人:魏雲峰,男,漢族,40歲擺佈,泗洪縣金鎖鎮派出所副所長;
犯法嫌疑人:張勝利,男,漢族,40歲擺佈,泗洪縣金鎖鎮派出所協警;
犯法嫌疑人:陳景亮,男,漢族,30歲擺佈,泗洪縣金鎖鎮派出所平易近警;
犯法嫌疑人:張兵,男,漢族,40歲擺佈,泗洪縣金鎖鎮當局武裝部長;
控訴人根據事實及法令根據,依法提起對各犯法嫌疑人的控訴。
控訴人以為犯法嫌疑人魏雲峰、張勝利、陳景亮組成有心危險罪,魏雲峰、張
勝利、陳景亮、張兵組成不符合法令拘禁罪。作為國新北市養護中心傢公職職員,秉公枉法,濫用職
權,以法令的名義損壞法令,對國民的人身權力形成嚴峻侵害,嚴峻傷害損失瞭法
律的權勢鉅子和尊嚴,損壞瞭社新北市長期照顧會的公正公理準則,各犯法嫌疑人行為囂張,在人
們群眾中形成頑劣影響,惹起眾怒,嚴峻影響瞭社會的協調與不亂。故特建議
如下控訴哀求:
控訴哀求:
一 有心危險罪
哀求依法究查犯法嫌疑人魏雲峰、張勝利、陳景亮有心危險罪刑事責任,
此中犯法嫌疑人魏雲峰負擔有心危險罪主犯刑事責任,犯法嫌疑人張勝利、陳
景亮負擔有心危險罪從犯刑事責任。
二 不符合法令拘禁罪
哀求依財務信息映射運動20150127:6279朱利安法究查魏雲峰、張勝利、陳景亮、張兵不符合法令拘禁罪刑事責任,依照各
嫌疑人的犯法位置和作用負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4年6月14日上午約8點擺佈,我從金鎖鎮菜市場買菜歸來,望到有
兩輛警車停在我傢門口,金鎖鎮武裝部長張兵等幾人用拳頭強烈砸我傢年夜門,
我就上前訊問產生瞭什麼事變,武裝部長張兵說“你傢麥根著火瞭,你了解不
了解,你共同查詢拜訪一下”。我說好的,就坐他們的警車到本身麥地,發明麥草
簡直曾經被人燒瞭一部門,火曾經燃燒瞭。張兵說“是不是你傢的,假如是你
傢的你要賣力任的”。我說,麥田是我傢的,麥根簡直不是我燒的,假如你們
查實是我點新北市養老院的火,我負全責,你們可以查詢拜訪”。張兵就說,那你跟我往一趟派
出所,我就隨著往瞭。
到派出所後,張兵打德律風給派出所公職職員陳景亮同道要求處分500元,
陳景亮說火不是人傢放新北市養老院的,欠好處置,之後沒有批准,我就歸傢瞭。到瞭早晨
18點擺佈,派出所協警張勝利打德律風給我,讓我到派出所往一趟,說我燒麥草
的事,假如我不來,他就來帶我”。隨後我吃緊忙忙做完農活,正預備騎自行
車往派出所,張勝利開著警車就來到我傢門口,讓我上車,我說我騎自行車往,
不坐你的警車,於是我就到瞭金鎖鎮派出所。方才到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長魏
雲峰過來扇我臉上一巴掌,並說“媽的還讓我往請你,給我關到房子裡往”。
其時我被一巴掌打的眼冒金花,我說我有什麼錯,你打我。他們就把我關到派
出所院內房子裡打瞭,副所長魏雲峰用巴掌和拳頭打我頭左部及耳朵部位,協
警張勝利 用拳頭猛擊打我前胸,始終到給我打趴在地上,他們就進來瞭。約到
晚23:00擺佈,他們把我送至金鎖鎮沈莊養老院關禁閉室,不讓我進去,並打
好筆錄讓我具名,我說火不是我放的,就謝絕具名,之後他們又讓我寫包管書,
讓我包管不上告,我身材其實痛苦悲傷難忍,隻好寫“包管不上訪的包管書”,並
繳納1000元罰款,於2014年6月17日午時12點被開釋,該罰款被協警劉勇新北市安養機構
收取,未出具任何罰款手續。至此我被不符合法令拘禁四天之久。歸傢後我沒有上告,
就在傢裡醫治,之後其實痛苦悲傷難忍,於6月22日到泗洪分金亭病院檢討,發明
我被打成左側內傷性鼓膜穿孔,右側第二肋骨骨折,我父親到派出所找他
們處置,派出所所長劉明說:“這是城管行為,咱們派出所不會打人”。
二 犯法組成剖析:
有心危險罪,是指有心不符合法令危險別人身材並形成必定的嚴峻水平、應受
刑法處分的犯法行為。
本案在主觀方面表示為行為人施行瞭不符合法令傷害損失別人身材的行為,而且傷害損失
別人身材的行為必需長短法入行的,傷害損失別人身材的行為必需已形成瞭別人人
身必定水平的傷害損失,才組成本罪;家喻戶曉,在刑事實務中,有心危險分為三
種:1.稍微傷,2.重傷,3.輕傷。而隻有重傷和輕傷才組成有心危險罪。
依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則,有心危險別人身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管束;有心危險致人輕傷的形成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
期徒刑或死刑。法令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處分。
依據本案犯法事實,各犯法嫌疑人濫用公權利,在無奈定權限和職責的情
形下,采取唾罵、毆打等方法形成控告人身材危險,形成重傷的成果,組成故
意危險罪。(耳膜穿孔依照實務屬重傷)。
別的,犯法嫌疑人魏雲峰、張兵指示、設定別人將控告人劉峰明關押在養
老院予以熬煎,時光長達四天之餘,曾經涉嫌組成不符合法令拘禁罪。
但公安機關至今沒有采取任那邊理辦法,對其不作為,咱們至今存在公道
性的疑心。依據罪惡法定準則,法無明文規則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則不處分。
但(繼續閱讀…)對付加大力度司法權角度來講,對付法令有明文規則的犯法行為,為何不處分?
對此咱們建議猛烈質疑,而且對日本災民的苦況感同身受,他們除了立即捐出愛心,更當場懺悔,要糾正以往不好的習氣。要求相干部分作出公道詮釋。
故此,哀求貴院立案、查清該案事實,給控告人公正公平的審訊成果。
此致
還禮
後騎著自己的小摺來控告人:劉峰明
2014年7月9日